打印

 

青年社團獲資助的活動不得涉及立法會選舉活動

  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72條的規定,公共行政機關在選舉過程中須保持中立。為確保由教青局所資助之活動/計劃能依法進行,同時根據資助章程的“專款專用”原則,教青局提醒獲資助於2021年舉辦活動/計劃的社團/機構下述事宜:

  由本局發出的資助款項僅用於獲批內容執行的活動/計劃,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於涉及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活動。倘有違反上述規定,部分或全部資助可不獲發出,並將作為新一年度申請資助的考慮因素,以及依法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