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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我才」青年活動資助計劃

1. 目的︰
激發潛能,鼓勵年青人透過自己組織與舉辦活動,展現個人才能,實現理想。

2. 資助對象︰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年齡介乎18至29歲之年青人或小組。

3. 資助範圍:
符合第54/GM/97號批示,並與教育暨青年局職責及權限規定範圍內工作有關的活動(已有其他特定資助計劃覆蓋的活動除外;本計劃優先資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舉行的活動)。活動/計劃必須為非牟利、非商業及非宗教宣傳性質,且不可為個人或團體作政治宣傳。

4. 資助種類:
資助方式分為財政資助及非財政資助。財政資助是指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金錢資助。非財政資助指由教育暨青年局借出由其管理的資產/設施,及/或提供行政或技術支援(本章程規定的資助可與其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所給予或擬給予的資助兼收;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申請日期:
符合上述第2點資格的個人或小組每年最多可向本局提出2次資助申請,每次申請須於活動舉行60天前遞交。

6. 申請手續:
申請者須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以下資料到本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地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信封面請註明 「申請“天生我才”資助計劃」字樣:
6.1. 申請表 DSEJ-D02c.pdf (184.59 KB) ;
6.2. 計劃書(按第54/GM/97號批示要求撰寫);
6.3. 由一位十八歲以上澳門居民所簽署之推薦信 推薦信樣本.pdf.pdf (62.42 KB)
6.4.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如以往曾為本資助計劃提交過該資料且沒有更改,則無須提交);
6.5. 載有戶名和帳號的一頁之銀行存摺副本。


7.      注意事項:
7.1. 申請人必須按第6點所示遞交相關的資料;
7.2. 資助申請表及章程可於本局網頁內下載;
7.3. 申請的活動/計劃可由多於一人合辦,但資助申請只需由其中一人代表提出,並須於計劃書內作出詳細說明;
7.4. 受資助的活動應根據申請時所填報的資料按計劃如期舉行。如有任何更改或取消,必須按第11.4點辦理;
7.5. 用於購置器材及支付經常性開支的費用,將不予考慮;
7.6. 本局在收到活動報告資料並經核實無誤後,將以過戶形式將有關資助款項存入申請人的銀行帳戶內。在例外情況,受資助人可提交初期活動報告及部分支出單據,以書面方式申請預付部分已獲審批的資助,經教育暨青年局核准後,先行收取不多於整項活動資助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8. 審批權及批給額:
教育暨青年局將資助符合第54/GM/97號批示及本章程規定的活動/計劃(或活動/計劃中的部分項目),實際金額將視乎活動/計劃的目的、對象、內容、形式、規模、創意、效益、預算收入與支出的合理性及成本效益等情況而定。教育暨青年局保留是否批給資助及訂定資助金額之權利。

9.      評審準則:
9.1. 主題範疇;
9.2. 預期目標的清晰度;
9.3. 可操作性;
9.4. 內容和深度;
9.5. 構思的創新性;
9.6. 收入、支出預算、資源運用的合理性及其成效;
9.7. 申請人以往舉辦類似活動或計劃的經驗及其成效。


10. 審批結果:
審批結果將以公函方式通知申請人。

11. 受資助人的義務:
11.1. 在申請資助時,申請人必須通知教育暨青年局其所申請資助的項目是否已向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申請資助或已獲資助;
11.2. 在向教育暨青年局遞交資助申請後,如申請人就同一項目向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申請資助或獲通知已獲資助,必須於提出申請或接獲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將之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11.3. 確保款項僅用於獲資助活動上;
11.4. 知悉原定活動被迫取消、中斷或更改,或受資助人決定取消、中斷或更改原定活動時,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11.5. 確保活動宣傳最少須於活動舉行兩星期前進行,並須在有關海報、新聞稿、小冊子及單張等宣傳媒體上列明活動獲教育暨青年局資助,並在相關的宣傳品上印上本局標誌。本局標誌的電子檔及使用指引,可透過以下網址:http://www.dsej.gov.mo/~webdsej/www/dsejlogo/取得;
11.6. 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一切有關活動的準確資料,以便教育暨青年局了解所給予的資助的實際運用情況及本章程規定的義務的履行情況;
11.7. 在為獲資助活動而舉行的最後一次會議或綵排前10天,通知教育暨青年局並向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或代表提供出席及參與該等會議/綵排的詳細資料及具體安排;
11.8. 在活動舉行10天前通知教育暨青年局並向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或代表提供方便,以便有關人員可於活動舉行當日逗留在獲資助活動的舉行地點,了解獲資助活動進行情況;
11.9. 遵守有關使用及維護公共設施及設備等方面的規定,以及遵守載於借用文件上的其他條件及限制;
11.10. 維護獲提供的設施且不讓其受損毀,並遵守該等設施的安全及使用規定;
11.11. 在指定期間內,又或在活動確定中斷或資助被取消後,返還獲提供的設施;
11.12. 由教育暨青年局借出的設施的臨時支配權轉交受資助人或其受託人後,該設施因   
不可歸責於教育暨青年局的事實而損毀,概由受資助人承擔;
11.13. 於每項活動結束之日起計三十日內,提交一份經申請人簽署確認,關於獲資助活
動的報告及有關收支的明細帳目,並須附同包括收據及發票的相應證明文件。報告書的內容包括:受資助活動的進行情況及成效評估; 受資助活動的彩色相片(或光碟)及在媒體上登載的宣傳資料;
11.14. 活動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資助人的理由而確定取消或中斷,須提交一份在
活動取消或中斷前作出的合理開支的明細帳目,並須附同包括收據及發票的相應證明文件;
11.15. 如所提交的收據及發票為影印本,受資助人須簽署或蓋章確認;
11.16. 賠償因不履行上述各項規定的義務而對教育暨青年局及/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


12. 財政資助的取消:
12.1. 如證實受資助人提供虛假聲明或使用其他不法手段或辦法取得資助,教育暨青年局可取消已給予的資助。
12.2. 在下列情況下,教育暨青年局亦可根據所掌握的事實,取消已給予的資助:
12.2.1 受資助人違背給予資助所應遵循的目的或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任何義務;
12.2.2 受資助人未按本章程的規定遞交所要求的證明資料或文件(但有合理理由導致此等情況之出現且獲教育暨青年局接納者,不在此限);
12.2.3 受資助人確定取消或中斷獲資助的活動,但屬11.14情況除外;
12.2.4 受資助人大幅度更改獲資助的活動(但有關更改已獲教育暨青年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12.3. 在資助被取消的情況下,須返還已收取的資助。


13. 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教育暨青年局有權解釋或作補充。

14. 查詢:
電話:8397 2636(林小姐);電郵:dfaaj@dsej.gov.mo;網頁www.dsej.gov.mo

[ 本帖最後由 editor 於 2019-6-26 10: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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