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為保證學校的教育質量,教育行政當局應對學校進行系統的綜合評鑑或專項評鑑,藉此向學校提供改善和發展的參考意見,並規劃必需的輔助措施。”行政當局據此對學校實施綜合評鑑。

  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指出致力加強非高等教育的綜合評鑑,推動學校自評工作機制的建立與發展。2018年推行“以學校自評為核心,結合外評的學校綜合評鑑先導計劃”(簡稱學校自評先導計劃),2020年起,逐步推廣至所有學校。

  學校綜合評鑑是以學校自評結合外評為原則,讓學校自主地持續發展,完善學校領導、課程與教學、學生支援等範疇的工作,以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提升學生的素質表現,增強學校的教育質量,展現學校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