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表現教師”榮譽
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向在上一學校年度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為“優異”,而且在教育教學方面及專業操守方面表現突出的教師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
頒授“卓越表現教師”之崇高榮譽,是對卓越教師表示敬意及嘉許,藉此殊榮,鼓勵澳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教師,為持續提高澳門教育素質,追求培育優秀人才,而不斷自我發展,成為良師之典範。
“卓越表現教師”榮譽評審
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訂定“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並負責評審是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權之一。為此,教師人員專業委員會於2014年完成了“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的訂定,並於9月透過第16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公佈 “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