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表現教師” 榮譽
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向在上一學校年度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為“優異”,而且在教育教學方面及專業操守方面表現突出的教師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
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訂定“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並負責評審是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權之一。為此,教師人員專業委員會於2014年完成了“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的訂定,並於9月透過第16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公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根據同一批示第七條的規定:
(一) 為進行“卓越表現教師”榮譽提名的前期評審工作,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可按照第14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九款規定設立專責小組。
(二) 在進行上款所指的前期評審時,專責小組協調員可邀請對商議事項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協助分析及提供意見。
(三) 根據專責小組在完成對提名的前期評審後所作的報告書,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以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甄選獲取“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教師。
